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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2023-08-15
下列不符合“基金”本质的募集、投资活动不属于私募投资基金备案范围: 1.变相从事金融机构信(存)贷业务的,或直接投向金融机构信贷资产; 2.从事经常性、经营性民间借贷活动,包括但不限于通过委托贷款、信托贷款等方式从事上述活动; 3.私募投资基金通过设置无条件刚性回购安排变相从事借(存)贷活动,基金收益不与投资标的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 4.投向保理资产、融资租赁资产、典当资产等《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题解答(七)》所提及的与私募投资基金相冲突业务的资产、股权或其收(受)益权; 5.通过投资合伙企业、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含私募投资基金)等方式间接或变相从事上述活动。

相关法规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从事私募基金业务,应当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原则,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 私募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从业人员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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