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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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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如果是当事人对不批捕的决定不服的话,只能请求侦查机关向检察院申请复议
嫌疑人对检察院批准逮捕不服的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五百七十四条规定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 第五百七十四条 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对于办理案件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的行为,向该机关申诉或者控告,对该机关作出的处理不服,或者该机关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向人民检察院申诉的,办理案件的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受理。
如果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作出不批捕决定,公安机关应将犯罪嫌疑人立即释放,并变更为取保候审的强制措施,继续对犯罪嫌疑人侦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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