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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贿罪(crimeofofferingbribes),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含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
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是指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或者向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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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受贿罪行贿罪:是个什么样的关系,它们是一种对合犯罪,也就是行贿和受贿互为条件,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构成行贿罪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受贿罪:构成受贿罪也不一定就构成相应的行贿罪,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有以—下几种原因: 1、有关法律规定给付财物方不是行贿,而收受财物方却是受贿。如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就是这种情况。 2、一方行贿数额小达不到立案定罪条件,而收受贿赂方因收受多起多人贿赂数较大而构成受贿罪。 3、一方犯有行贿罪而另一方却未受贿。 在行贿与受贿这一双方关系中,我们要看到行贿一方多数是处主动的—面,而受贿一方多数处于被动的一面,(索贿要除外)。在行贿人看来,由行贿付出的代价及财物,就向经商活动中的投资一样(过去在办案中发现有关单位将行贿的费用直接打入成本),是为了得到更大的利益和好处,行贿所出的代价及财物与通过行贿得到的好处相比,前者要小得:多。行贿人为了得到高额的回报及好处,他们必然要不借一切本钱去行贿。可想可见,行贿人与受贿人之间存在一种诱发关系,在这种诱发关系的相互促进下,受贿之心一旦诱发;出来就会爆发出更大受贿欲望和想法,反过来以增长了行贿人胆量。 目前在贿赂案件的侦查中,追究受贿多,为了取得受贿的证据,不时不得不对—些行贿人放弃追查,将办案的重点放在查处受贿上,这种现象如果普遍发展下去就会造成行贿有人非犯罪化的倾向。只要如实作证就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行贿人和我们执法人都持有这种态度和认识,就很限难从根源上消除贿赂犯罪了。由此可见,我们在制定刑事政策和刑事司法中:要从治本的原则出发,必须对行贿人予以严厉的打击和惩罚,以期从根本上遏制贿赂犯罪的蔓延。
利用影响力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或者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为受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受托人财物或者收受受托人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重情节的行为。这一罪名来自《刑法修正案(七)》。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人一般包括与国家工作人员密切相关的近亲属和其他人,如身边的工作人员、同学、老乡,或与国家工作人员有特定关系的人,如不正当的男女关系和恋人关系,以及一些因共同利益而形成的关系,包括密友等。
户口与档案都相当重要,有着不可分割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点: (1)如果结婚或考研,若不办理落户及人事档案相关手续,婚育证明或考研政审材料就无法开具。 (2)档案是记录了一个人的成长过程的原始资料,必须完整并及时补充,其它材料替代不了,如果断档,补接会十分麻烦,有些档案过期就没有办法再补充。 (3)如果参加公务员或事业单位的考录,这项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就是“政审”即“审查档案”,没有档案就不能办理相关手续。 (4)没有户口、档案,就不能办理各种社会保险。 (5)技术职称档案材料是人事档案的一个重要部分。如果要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就不可避免地要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职称的年限计算不是从毕业算起,而是根据工龄计算,没有档案就不会有连续工龄。 (6)档案和户口是根据《协议书》办理的报到证决定去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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