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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自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分期履行的,自每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计算;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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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就是法院判决后不执行利息的相关回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从这个法条的规定可以抽象出两个概念,一是未给付金钱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二是未履行非金钱给付义务的要处以双倍迟延履行金。对于双倍迟延履行的利息又是按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作出了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何理解运用双倍迟延履行利息的规定,以及在执行这条规定时出现的一些问题和困惑,都需要我们重新来思考和审视这一规定。
根据相关规定,就败诉方不执行法院判决做出以下解释: 胜诉的一方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的措施主要包括冻结银行帐户、划拨债务人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财产等。 法院执行官强制执行时要收取一定的费用。此费用一般先由胜诉的债权人支付,然后再从债务人的最终还款中扣除。 如果败诉债务人没有可以被执行的财产,法院执行官将在执行文件上标注“未执行”的字样,并将此文件送回法院。在此情况下,债权人必须寻找其它途径发现债务人的财产和收入来补偿自己的损失;如果裁决已被执行,执行官将标有“判决已执行”字样的文件呈交法庭。 如果债权人不知道债务人有何种可扣押的财产,债权人可申请追加执行程序。这一程序指债权人通过获得法庭命令或传票,命令败诉债务人到法庭,宣誓后对法官提出的有关其财产及偿付能力等问题进行回答。在这个过程中,债权人律师可获得关于债务人财产方面的信息。败诉债务人不能拒绝回答任何有关其资产情况的提问,如果债务人拒绝回答,法庭可强制债务人回答。 如果败诉债务人拒绝出庭,法院将签发传票,由法院执行官强制败诉债务人到庭。在此情况下,败诉债务人必须向法庭递交保证金。 对败诉债务人的询问有特别重要的意义,它可使胜诉债权人律师没收债务人未被发现的资产,以执行裁决;如果发现败诉方无资产可用于执行法庭判决,在这种情况下,胜诉方律师可致函债权人,建议关案。
目前这个法院不执行判决书的,具体是人民法院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应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具有给付内容的下列文书:、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民事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权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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