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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菜田平均补偿:城市规划区5.6万元/亩; 县级城镇规划区5.12万元/亩;其他地区4.8万元/亩。 具体以征地安置补偿部门出台的安置补偿方案确定。
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征收耕地的,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单位人均耕地数计算;征收其他农用地的,按照该地土地补偿费总和的70%除以当地人均安置补助费计算。征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一、二、三、四类地区分别为20000元、17000元、13000元、11000元。
1、征收固定资产价值的补偿费用,包括:无法搬迁的土地、房屋、厂房、办公楼等建筑物和地上附着物,以及确因搬迁而发生损失的机器设备而生的补偿等; 2、因征收造成的搬迁和临时安置补偿费用,包括搬迁前期费用和搬迁过程中发生的停工费用、机器设备调试修复费用以及物资的拆卸、包装和运输、解聘员工补偿费等费用;临时安置费,是指动迁的和异地安置的,过度期间产生的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用,以实际情况而定,一般既包括实际经营损失也可酌情包括预期经营损失; 4、基于拆迁政策发生的奖励费用,包括速迁费、拆迁奖励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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