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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严格罪犯假释

2022-08-13
减刑和假释,都是鼓励罪犯积极改造的刑罚制度是一项政策性极强的工作。正确运用减刑、假释制度,对于促使罪犯认罪服法,调动罪犯积极改造热情,具有重要的意义。反之,使用不当,不仅会影响罪犯的改造,而且有损法律的尊严。《监狱法》和《刑法》对减刑、假释都做了明确的规定,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对监狱如何选择减刑、假释对象,以及通过何种程序选择等,都没有作具体规定。改革开放以来,在依法对罪犯实施减刑、假释工作中,各监狱均采取了由封闭转向开放,由单一考核思考转向综合考核,逐步开场了考核不断细化、透明度增强、程序比较规范的运作程序。下面笔者结合我监“四公开、两评议、一推荐、择优选择”的工作实践,谈一谈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工作。 (一)严格减刑、假释条件。减刑条件是衡量罪犯能否减刑的标准,所以要以法律规定为准绳,以百分考核分数为基础,以综合考察为依据,公开择优选择减刑对象。对什么是确有悔改表现,什么是立功表现,什么是重大立功表现等概念含义都要向罪犯讲解清楚,并重点讲清楚监狱否定性规定与监狱法和刑法规定的一致性。如我监规定:罪犯严重违纪,包括偷盗、打架等以及受到禁闭、警告、记过等处罚时,延长减刑间隔期一年。这同罪犯确有悔改表现四个方面的规定是一致的。这就要求减刑、假释对象始终如一的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否则,就不予减刑、假释。很显然,这是从正反两方面对同一总是的问题的规定。之所以强调从反面规定,是便于更直观、更明了地让罪犯看到什么情况下不能获得减刑、假释,从而进一步激发罪犯的改造性。这样,把减刑、假释的条件交给罪犯,使罪犯明确能否得到符合减刑、假释的条件,以增强罪犯自我改造的压力感和紧迫感,增强自我约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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