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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 2、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
单纯的经济纠纷属于民事案件的范畴,不存在犯罪问题,因此,也就不存在坐牢之说; 如果经济纠纷中夹杂有其他违法事实,触犯刑法的,如合同诈骗等,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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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坐牢后不能免除还款义务。2、所谓的经济案件,现在统称为民事纠纷。民事纠纷案件中,债务人的还款义务不能因被告“坐牢”而免除。被告坐牢所履行的不是还款义务,是在承担其因其他违法行为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坐牢后,被告仍应继续履行还款义务。3、这里所说的坐牢包括在执行程序中被司法拘留和因涉嫌行政违法违法或犯罪而被行政拘留或刑事拘留、逮捕甚至判刑。不管是哪一种坐牢,都不会免除被告(人)的还款民事责任。4、坐牢不会免除被告(人)的还款义务,但如果被告(人)积极还款,却能够减轻或免除其“坐牢“的责任:如果还款了,就不会被司法拘留,在行政拘留或刑事案件中,也会减轻甚至免除其行政、刑事责任。
1、凡属债务、合同等经济纠纷,公安机关绝对不得介入,所以不会坐牢; 2、法律依据: 1)《关于公安机关不得非法越权干预经济纠纷案件处理的通知》([89]公(治)字30号)中严令各地公安机关不得插手经济纠纷案件,更不得从中牟利。 2)《公安部关于严禁公安机关插手经济纠纷违法抓人的通知》(1992年4月25日)再次重申公安不能插手合同、债务等经济纠纷案件不然
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一般情况下当事人不会坐牢。因为经济合同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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