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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规划批准前,审批机关应当组织专家和有关部门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机构进行审查。批准的城乡规划,由组织编制机关依法在专门场所向社会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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兴建乡(镇)村企业或者兴建村庄基础设施、公共设施,需要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须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经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出具规划选址意见书后,依照《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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