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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主体是指交通事故当事人,如车辆驾驶员、行人、乘客等在道路上从事交通相关活动的人员,这些都可能成为责任认定的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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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交警部门的主要职责之一是处理交通事故,确定交通事故的责任。但由于证据不足或其他原因,交警部门无法认定的事故也存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七条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明或者原因无法判断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和调查得到的事实,分别送达当事人,并告知申请审查、调解和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和期限。因此,当交警部门无法认定责任时,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起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近几年来,交管部门无法查明事故原因,出具事故证明的案件比例越来越高。在实践中,事故证明载明了交通事故的一般过程,有些事实可能无法查明,导致责任划分无法准确。在这种情况下,涉及责任划分。律师建议当事人必须委托专业律师处理,以便根据证据规则为律师争取最大利益。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指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根据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加以认定的行为。 构成条件 (1)交通事故中的当事人,必须有一方使用车辆(车辆包括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而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范围并无要求。另一方可以是与交通活动相关的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乘客或者行人等,也可以是不以交通为目的,但其活动或者行为与交通有紧密联系的其他人。 (2)交通事故发生的地点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道路”范围内。根据第119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中界定的“道路”具体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的地方,例如广场、公共停车场等具有一定公众通行的场所。除此之外的地方发生的车辆事故,不能称之为交通事故,但交警部门接到当事人的报案后,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对该事故作出事故认定,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事故双方的赔偿标准也可参照交通事故相关法律法规及解释规定的标准进行赔偿。 (3)若事故属于交通事故,则必须有一方的车辆是正处于行进状态,否则不属于交通事故的范畴。 (4)事故当事人对于事故的发生在主观上处于过失(包括: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至少有一方在开车或者行人行进过程中存在过错行为、造成一定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后果,否则不构成交通事故。
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根据法律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道路交通事故的作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可以分为全部责任、无责任、主要责任、次要责任和同等责任。需要明确的是:①各方均无道路交通事故过错,属于交通事故,各方均无责任;②如果一方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另一方不负责任;③逃逸一方承担全部责任;④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的全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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