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债务重组相关信息披露规定

2024-11-16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以及财务报表准则,债务人债权人应当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信息。债务人应当在财务报表中披露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利得总额、将债务转为资本所导致的股本(或实收资本)增加额、或有应付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转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务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务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债权人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与债务重组有关的下列信息:债务重组方式、确认的债务重组损失总额、债权转为股份所导致的投资增加额及该投资占债务人股份总额的比例、或有应收金额以及债务重组中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由债权转成的股份的公允价值和修改其他债务条件后债权的公允价值的确定方法及依据。 在确认债务重组收益时,根据我国会计准则,债务重组收益应于重组日全部予以确认。这样,债务人将产生相应的所得税缴纳义务,并需要以当期流动资金来偿还。然而,该项收益并不产生现金流入,从而导致流动资金短缺。另外,企业从摆脱过度负债到正常经营需要一个过渡期,这个过渡期可能为一个或几个会计期间。根据谨慎原则,债务重组收益应在这个过渡期内分期确认。这样可以缓解企业的债务压力,使其能集中资金进行生产,为结算资金的良性循环打下基础。 在核算债务重组收益时,可设置一递延账户“递延债务重组收益”。该账户贷方登记债务重组产生的债务重组收益总额,借方登记各期确认的债务重组收益,余额在贷方,表示递延在以后各期确认的金额。 虽然我国债务重组会计准则对债务重组信息披露进行了规范,但准则并未对债务重组损益在现金流量表中如何披露作出规定。由于债务重组不是企业的经营活动,我国会计准则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收益列作营业外收入,将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列作营业外支出,这样都记入当期损益。但债务重组损益并不会给企业带来现金的流入流出,因而对当期经营活动的现金流量不产生影响。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如果不把债务重组收益和债务重组损失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将会导致主表和附表所反映的“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不一致。因此,建议在现金流量表的补充资料中增加一项“债务重组损益”,作为净利润的调整项目,专门反映债务重组产生的损益。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