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幼儿园老师虐待儿童,如果情节恶劣,造成严重的后果,要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
1、虽然名为虐待,但实际上并不符合我国虐待罪的构成要件,应以故意伤害罪顶嘴论处。 2、具体参见《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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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刑法并无虐童罪,再加上以寻衅滋事罪刑拘颜艳红稍显牵强——虽然颜艳红的行为属于“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而这又属于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但是,寻衅滋事罪还有一个要件,即扰乱社会秩序。因此,专门增设虐童罪确有必要。 增设虐童罪可以期待,但不宜把遏制虐童现象全都寄希望于虐童罪,也不可放大或高估虐童罪的神奇疗效。一方面,这是因为立法之后能否有操作性以及能不能有力执行是个大大的问号。我国现有虐待罪——对家庭成员以打骂、捆绑、冻饿、限制自由、凌辱人格等方法,从肉体上和精神上进行摧残迫害,情节恶劣的行为。但是,相关人员被依法严惩的并不多,家庭暴力现象仍然频发。这与很难认定何谓虐待罪有关,更与难以发现有无虐待有关。具体到虐童,同样会有此类困境,什么行为属于虐童?幼儿园老师对学童的合理批评、轻微惩罚,乃至较为隐蔽的羞辱,算不算虐童?被轻微虐待之后,由于缺乏辨别力和举报意识,学童会不会主动告诉家长?就像颜艳红虐童事件,如果她不是主动向孩子家长炫耀,不是堂而皇之地贴在个人空间里,人们恐怕还不知道她有如此恶劣的行为。
首先,中国刑法没有“虐童罪”这一罪名,而刑法中的“虐待罪”指虐待家庭成员。 其次,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条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其他法律、法规已规定行政处罚的,从其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就在虐童事件不断曝光之际,法律明确将监护或看护人员虐待儿童的行为入罪,为司法机关今后处理相关情形提供了准绳,也积极回应了公众越来越强烈的保护儿童呼声。2015年8月29日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今年11月1日即将实施的《刑法修正案(九)》,在有关“虐童罪”问题上,首次突破家庭成员,将幼儿园、学校老师、保姆等负有监护未成年人职责的人和单位列为虐待罪犯罪主体范围。“对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残疾人等负有监护、看护职责的人虐待被监护、看护的人,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若是单位犯此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这一罪刑单位的设置,无疑为虐童行为划定了更为严厉的红线,使处治虐童事件多了一种最严的选择。近年来,教师等群体对儿童实施伤害的案件层出不穷,造成了较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在司法实践中,却缺乏相应的法律予以制裁。过去虐待罪的主体为家庭成员,而教师等人员不符合虐待罪的主体条件。因为虐童罪主体的范围较小,监护或看护人员同样甚至更为严重的虐待行为,始终得不到应有的惩处,这样不仅难以遏制类似行为的一再发生,让部分人格扭曲、行为不当的教师得不到及时纠正,也让公众对教育机构的信任遭遇危机。一句话,应该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看护人员因为法律的疏漏而未被追究责任,最后造成的是各方共输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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