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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规定,对工伤认定的结论不符合的,可以向相关行政部门提起复议,《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时,当事人对认定结论不服的,应按照《》第五十三条规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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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经审查,符合工伤认定受理的条件,现予受理。 (盖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 编号: 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 _______: 你(单位)于____年____月____日提交______的工伤认定申请收悉。 经审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____条_____________规定的受理条件,现决定不予受理。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盖章) 年月日
根据我国的行政诉讼法,不服认定工伤行政复议申请书规定如下: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五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 (二)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三)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四)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五)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行政复议法》第15条第四款规定:“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行政复议共同名义不服的向其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从实践来看,大致有以下几个方面: (1)共同行政行为由隶属于同一政府的不同工作部门共同作出,如某市的工商局、物价局和税务局在财税物价大检查中以共同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它们共同隶属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2)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两个区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某一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向该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3)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省两个同级市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则可向职能部门的共同上一级工作部门(省工商局)或者它们各自所属的人民政府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该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4)两个或两个以上不同级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人民政府与该市某区人民政府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其不服的则由其中较高级别的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管辖,即应向某市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5)不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职能部门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某市工商局与该市某区工商局共同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对此不服则向级别较高的政府工作部门的上级主管部门(即省工商局)或其本级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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