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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强制解散公司的法定条件有: 1、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2、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3、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 4、股东...
股份有限公司解散的情形如下: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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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解散公司的条件主要有: 1、申请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股东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公司解散条件可分为以下五种:(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原因:公司的营业期限是公司存在的时间限制,公司章程可以规定。《公司法》规定,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公司营业期限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当公司营业期届满时,公司应停止活动,进入解散阶段。(2)解散股东大会或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公司的,董事会可以制定公司解散计划,由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而需要解散。一家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而解散。两家以上公司合并成立新公司,合并各方解散。(四)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是指剥夺公司取得的营业执照,使其丧失继续从事生产经营的资格。责令关闭是指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行政机关作出停止生产或者经营的处罚决定。撤销公司是指行政机关撤销有缺陷的公司登记。(五)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公司经营管理存在严重困难,继续存在会给股东利益造成重大损失。如果其他方式无法解决,持有公司全体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1、股份有限公司解散情形是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司解散之后应当进行清算。 2、法律依据《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条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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