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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没判离二次起诉期间是不是不能与对方有任何联系才行?

2022-10-25
1、不是。人民法院衡量是否准予离婚的原则是,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以及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对于因某些原因,例如交涉自愿的抚养事宜等原因导致的联系,并非是认定双方感情尚在有和好可能的法定事由。因此,如果双方不存在婚姻法32条规定的依法应当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形,一般情形下,人民法院不会在坚持离婚一方首次起诉的时候就判决准予离婚。其目的在于给予坚持离婚一方一个慎重的考虑机会,避免其后悔,给予反对离婚一方一个挽回的机会。但是如果坚持离婚一方在收到不准离婚判决半年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会认定双方感情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从而准予离婚,毕竟婚姻法自由是司法原则,既然已经无和好可能,人民法院没有法定的不准离婚的理由。因此,一般符合二次起诉离婚条件的,人民法院均会认为双方感情彻底破裂,从而准予离婚。2、一方要求离婚的,可先由有关单位进行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发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如感情彻底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A、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B、家庭暴力、遗弃或虐待家庭成员。C、赌博、吸毒等恶习且屡教不改。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E、其它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3、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婚姻法32条规定的,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不得因当事人的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司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32条司法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22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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