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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合同、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属于有名合同。详细建议参考《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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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为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即可成立、生效。除非合同中另外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或时间,按照合同的约定生效。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受合同约束,任何一方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都要承担违约责任。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五条规定,仓储合同自保管人和存货人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第五百零二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 当事人的姓名、姓名和住所; 2、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仓储场所,仓储费用; 4、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零九条,保管人应当在仓单上签字或者盖章。仓单包括以下事项: (一)存货人的姓名及住所; (二)仓储物品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及其件数和标记; (3)仓库损耗标准; (4)存储场所; (5)存储期限; (6)仓储费; (七)仓储物已办理保险的,保险金额、期限及保险人名称; (八)填发人、填发地点和填发日期。
仓储合同与保管合同的区别,如前所述,仓储合同有其法定的特点,所以在签订履行时要注意自己权利义务的内容、起始时间,这决定着承担责任的内容和开始时间,例如合同生效时间二者不同,前者为成立时生效,后者为交付时生效;前者均为有偿,而后者有偿与否则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同特殊特征是: (1)仓储的货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只是货物的占有权暂时转移,而货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仍属于存货人所有。 (2)仓储保管的对象必须是动产,不动产不能作为仓储合同的保管对象。这也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显著特征。 (3)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必须具有依法取得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经营资格。 (4)仓储合同是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这是仓储合同区别于保管合同的又一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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