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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增加行政诉讼请求: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请求增加诉讼请求,然后需要向法院写增加证据申请,并向人民法院提供新的证据。
1992年7月14日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92)22〕第156条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2002年4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01)33号〕第34条第三款规定:“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几项问题的意见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新增的诉讼请求或反诉,如无法调解,通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审判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一般只对原审诉讼请求有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审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 184条规定:“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根据这条规定,如果想变更赔偿金额,只能委托二审法官进行调停,如果对方不同意调停,或者最后当事人双方不能达成调停协议,只能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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