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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环境保护条例第16条如何规定的?

2022-09-14
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未经批准不得进行试生产。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批准进行试生产:(一)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建成,并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要求和环境保护设施设计要求;(二)对试生产中可能存在的环境风险,有必要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三)有符合上岗条件的环境保护专业管理人员。建设单位在试生产期间,应当在批准的排放时间、标准、种类和总量范围内排放污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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