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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儿子和女儿的继承权平等,属于同一继承顺序。...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遗嘱,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的话是可以继承的。继承的顺序: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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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对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如果你出嫁,户口不在该村,拆迁安置时没有你的份额。但针对你的情况,要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是如何规定的,这以拆迁公告为准,土地征收方案被批准后,应由被征收土地所在乡镇、村予以公告。公告的内容包括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围、面积以及征地补偿标准、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和办理征地补偿的期限等。
土地征用纠纷,属于土地或者补偿纠纷。如果认为县级人民政府土地征收补偿和房屋,未按规定标准(省级人民政府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省级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地上物补偿标准)给予补偿的,可以到县级人民政府申请听证,也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控告。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公安机关,以福建省为例,女儿如果仍在本址居住,因结婚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等材料,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立户申请。根据《福建省公安机关户口管理规范》:第二章立户分户第十条户口登记以户为单位,包括家庭户和集体户。共同居家生活,成员间以亲属关系维系的,登记家庭户。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成员间不存在家庭关系的,登记集体户。第十一条公民申报家庭户立户登记,提交下列材料之一,向合法稳定住所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私有房屋产权证;(二)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三)土地使用证。非住宅用房、违法建造的房屋地址,不得办理立户。第十二条公安派出所应当确定一个实际存在地址(一般为公安派出所所址)作为乡(镇、街道)公共地址,用于登记本辖区暂时无处落户人员户口,由户籍民警负责公共地址户的登记以及日常管理。第十三条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发生转移,符合迁入条件的新住户要求户口迁入而原住户户口未迁出的,新住户可以申请在该住址上另立一户。公安派出所应当通知原户主将户内成员户口迁出,超过6个月拒不迁出的,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六条的规定,将其移至该公安派出所确定的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上另立一户。第十四条公民由于离婚、房屋产权转移等原因,造成暂时无处迁移落户的,可以提交申请人书面报告、《离婚证》(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或者产权转移证明材料,申请户口迁移至现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公共地址,以家庭户落户。登记在公共地址上的户口,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第十五条户内成员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关系或者房屋产权变化等原因需要分户的,可以提交《居民户口簿》、原户主《居民身份证》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请:(一)《结婚证》;(二)《离婚证》或者人民法院离婚判决书、调解书;(三)人民法院对房屋所有权、使用权分割的判决书、裁定书、决定书等(不含夫妻间确权);(四)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析产后的私房产权证、分割后的公房租赁使用证明(不含夫妻间确权)。分户时,符合下列关系之一的,原户内成员应当分在同一户内:(一)夫妻;(二)未婚子女及其父母。父母仅一方在原户内的,其未婚子女应当与原户内的一方分在同一户内;父母离婚要求分户经核准的,其未成年子女应当与抚养方分在同一户内,成年子女由本人自行决定,但已婚子女夫妻原在同一户内的,应当分在同一户内。第十六条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单位,编制或者从业人数达到当地县级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确定的一定人数的,提交下列材料,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一)批准单位成立文件、组织机构代码证或者工商营业执照;(二)办公场所或者职工集中居住的合法稳定住所产权证明;(三)本单位编办核定的编制数或者从业人员花名册;(四)本单位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一个单位一般只设立一个单位集体户。单位集体户仅限本单位职工落户,部队集体户可以办理随军家属落户。第十七条经批准建立的佛教道教寺庙、宫观等宗教活动场所,提交宗教事务主管部门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单位集体户,用于符合条件的僧人、道士申报户口迁入登记。第十八条具有招生资格并向外省招生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向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设立学生集体户:(一)学历教育招生资格证明;(二)学校指定专人协助管理集体户口的证明以及协管员《居民身份证》。学生集体户仅限于大中专院校录取的学生落户。第十九条已设立的集体户,因企业倒闭或者兼并,单位、大中专院校整合或者撤销等变动,已不符合立户条件的应当撤销。撤销前,应当告知该单位,并冻结办理户内成员除户口注销、迁出以外的户籍管理和居民身份证管理相关业务。第二十条公民申请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上办理落户、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房证明。公民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上的,不得办理除出生户口登记、户口注销、迁出、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居民身份证》以外的户政业务;办理子女出生登记、户口登记项目变更更正以及《居民身份证》的,应当提交房屋产权主管部门出具的本人以及家庭户户内成员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无其他住房的证明。公民在本设区市市辖区、县(市)内取得合法稳定住所的,其登记在在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公共地址以及拆迁地址上的户口应当迁入合法稳定住所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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