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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赔,只要是保险责任。 保险公司定损核赔的也不一定是按原厂件核赔的
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在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简称交通损害司法解释)中才出现的,这与之前传统保险法理论上的保险公司的代位追偿权是有所区别的,我国《保险法》中的代位追偿权是指在财产保险中,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后,在赔偿金额的范围内享有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而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追偿权,是指保险公司向受害人支付交强险赔偿后,代受害人之位,向侵权人求偿的权利。但不论哪一种追偿权,其宗旨均是为被侵权人提供双重保障,以确保被侵权人的损失得以充分补偿,同时,也不至于由于保险赔付而使侵权人或责任人逃避侵权之责。
一是交强险二是商业险(主要有车损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不计免赔险,盗抢险、自燃险,发动机涉水损失险等主要险种)首先说一下必须要保的,一是100万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现在万一出事故死个人,50万基本不够用),车上人员责任险(10万少是少了点,但还是有些保障),车损险(这个险种有争议存在,因为二手车的市场价格和保险公司承保价格可能存在出入,建议协商确定车辆保额,以便发生全损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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