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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义务人、权利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损害赔偿的,可以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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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各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后,审核下列事项:(一)申请人是否具有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权利人、义务人主体资格;(二)申请书是否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十日内提出。符合前款规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指派具有相应事故处理资格的交通警察承办。申请人资格不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予以变更。当事人申请超过法定时限或者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不调解)通知书》,说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调解的理由和依据,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交通事故没有赔偿调解的最佳时间。交通事故一般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申请调解。双方一致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自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发生交通事故,要等受害人治疗结束之后,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调解。交通管理部门调解需要双方当事人提交调解申请。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达成一致意见,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需要注意的是,调解不是交通事故的必经程序,双方当事人可以自愿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起诉。这种调解没有强制性,调解的结果一方如果反悔也可以拒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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