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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钞职员监守自盗千万真是肥水不流外人田

2022-10-31
监守自盗被判刑13年据法院查明,余某的职权不能直接接触现金,其在作案时并无职务便利可利用。法院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已追缴赃款27万余元发还被害单位,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赃款1532万余元。余某在运钞公司任职期间,分百余次盗窃银行1560万元。一名普通的职员,在先后两年多时间里,盗窃银行1532万余元,对此,除了让人惊叹余某胆大妄为之外,更需要有关单位深思和反省。首先,需要反思相关金库管理制度存在的漏洞。据悉,余某不仅能长时间多次偷拿钥匙打开押运钱箱,轻易直接接触到了金钱,而且还长时间大额盗窃,还没有被及时发现,这一方面说明相关银行、金库等在有关既有制度的执行上存在执行不到位,而且存在极大的漏洞。其次,相关银行、押运公司间的日常对账、现金对账与衔接等制度方面也存在很大不足。余某之所以能够长期盗窃大额现金而不被发现,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利用银行与押运公司对账存在明显的时间差,私自篡改返纳现金交接表、加钞计划表并盗用公章盖上,指令工作人员进行银行间虚假互借操作,从而为其偷盗并编造理由创造了条件和机会。这也再次有力说明相关银行间、银行与押运公司间的账务交接与审核,也存在着制度漏洞与不足。余某被绳之以法,可谓咎由自取,重要的是,包括保安公司、金库、银行等有关方面要从这件事情中看到安全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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