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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可撤销的合同有: 1.基于重大误解签订的合同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2.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3.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4.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5.显示公平的合同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就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所以合同附件是合同的一部分,合同附件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本法实施之日存在的劳动合同,本法实施后解除或者终止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 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实施之日起计算;本法实施前,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的有关规定执行。也就是说,当用人单位和一个工作年限超过2008年1月1日前后的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2008年1月1日后的工作年限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计算,2008年1月1日前的工作年限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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