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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2、合同中的条款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经当事人协商同意予以取消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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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看双方是否按照国家规定签订了合同,一方需要做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可以成立。一般而言,一方发出要约,另一方承诺,合同即告成立。英美法系国家一般认为,只要承诺人发出承诺函,合同就成立,承诺函的时间和地点就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信用主义;大陆法系国家认为,只有要约人收到承诺函,合同方才成立,承诺到达的时间和地点是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这就是所谓的信用主义。一、合同缔结地法的适用。适用合同缔结地法律主要是指双方在同一地点签订的合同,即所谓的场所支配行为原则的具体体现。场所支配行为的原则是确定合同是否有效成立的最早准据法。该理论认为合同是它的发源地,所以缔结地是合同的自然属性。二、合同准据法的适用。所谓合同准据法,是指与几个国家的法律同时相关的合同。发生纠纷时,选择某个国家的法律作为解决合同纠纷的法律。这种适用于确定涉外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是合同的准据法。在合同是否成立的问题上,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同是否有对价、限制或免除责任的条款是否有效等。在现代国际私法中,大多数主张根据合同准据法进行判断。但关于合同内容的合法性,英国法认为,如果合同准据法违法无效,则无效,但如果合同准据法合法有效,则应进一步考虑缔结和履行地法的相关规定,因为这涉及到合同能否在相关国家强制执行,最终涉及到合同的有效性。
一般情况下只要有明确的适格的当事人、标的(不是很准确的说就是货物)和数量就成立一个有个合同,合同只要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就是有效的。
赠与合同的效力如下: 1、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有交付受赠人财物的义务。 2、赠与合同成立,赠与人已将赠与财物交付受赠人,物权发生转移,应视为受赠人合法享有受赠财物的占有、使用、处分权,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 3、赠与合同成立,但赠与人未将合同约定的财物交付受赠人,受赠人可以不履行赠与义务,可以撤销赠与合同,但赠与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赠与合同或者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赠与合同,对不履行这类赠与合同的赠与人、受赠与人享有要求赠与人交付的权利,赠与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赠与物毁损、灭失的,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4、赠与合同是赠与人的无偿赠送,不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但是附义务的赠与,赠与人应在附义务的范围内承担赠与物的瑕疵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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