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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
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具体如下: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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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规定,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2、什么是“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民间借贷是一个双务合同,出借人的义务是将约定借款金额的货币交付给借款人,借款人的义务是按照约定还款期限将约定借款金额及其利息以货币形势交付给出借人,因此民间借贷纠纷中“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可能是出借人所在地,也可能是借款人所在地。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法院均有管辖权。这较以前规定由债务人住所地法院管辖作出了较大的改变。
借款案管辖法院:债务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或者借款合同履行地起诉。法律规定,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法院有权管辖民间借贷纠纷。起诉程序主要是:准备诉讼材料,带相关证据到法院立案庭提起诉讼,等待法院安排审理和判决。
1、合同纠纷案件→有无协议管辖→有→是否有效→有效→协议管辖效力优于法定管辖。 2、无协议管辖/协议管辖无效→(标准:协议不明确或约定两个以上法院管辖)→法定管辖→确定一个有管辖权的法院,即被告人住所地。 3、法定管辖→有无约定合同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无→只被告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4、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是否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任何一方即可,包括原被告)。 5、约定的合同履行地不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合同是否实际履行→实际履行→该合同履行地法院。 6、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不论合同是否实际履行,该约定的合同履行地法院有管辖权。 7、约定的合同履行地在双方当事人住所地→未实际履行→该合同未实际履行地法院。 8、判断是否有协议管辖,合同约定→若发生争议(或若发生争议,协商,协商不成)。 9、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10、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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