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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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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货币资的非货币性财产,应当进行评估和核实,不得高估或者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价格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其规定进行。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非货币性财产出资。
公司和股东均具有诉讼主体资格,但诉讼请求不同。按照《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十一条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人组建公司时,股东协议书都是必不可少的环节,不仅是维护自身及各方权利的必需品,同时也是工商行政部门进行设立登记的必备材料。一份简单的股东协议书应至少包含公司基本信息、出资人信息及出资约定、分红机制、退出机制等条款,以下给大家简要介绍一下具体条款的排列与要点:首先,一般先对设立公司的目的、协议背景进行简要描述,为股东协议书定下基调;其次,应详细列明出资人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等信息,以便各方相互监督是否在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后仍然按照协议约定履行出资义务;接下来,还应根据各方协商谈判的结果确定今后公司的分红机制,股东退出机制也建议在协议中一并约定,公司的设立并不是一个随意的决定,应长远考虑,未雨绸缪;最后,为确保各方利益得到公平合法的保障,建议在协议中约定详细的违约责任,以便后续产生纠纷时的处理方式的确定,同时也可作为诉讼程序中的有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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