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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在进口食品中发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未规定且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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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疫机构对经核准、整理的食品安全信息,按照规定的要求和程序向国家质检总局报告并向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通报。
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履行占道行为监管职责时,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应当及时告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区县(自治县)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发放、撤销、撤回、吊销、注销食品摊贩临时占道许可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同级工商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占道食品摊贩违反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规定,不适宜继续经营的,应当在3日内通报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接到通报后,应当及时责令其变更经营范围或者依法注销临时占道许可证。
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确保经营场所环境卫生、整洁;加工、制作食品,应当做到生熟分开、食品工用具(容器)专用,加工、制作过程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加工、制作凉菜,应当做到有专人、专室、专用工具、专用消毒设备、专用冷藏冷冻设备;不得使用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不得向消费者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等食品相关产品。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使用专用封闭车辆配送食品,按照规定留存所配送食品的样品,分装、贮存、运输食品的温度和时间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并在食品包装明显位置注明配送单位、制作时间、保质期,必要时注明保存条件和食用方法。餐饮服务提供者、现场加工制售食品者、食品生产加工作坊不得购买、存放和使用亚硝酸盐等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餐饮具清洗消毒企业和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规范要求从事餐饮具清洗消毒,不得提供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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