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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减刑假释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规定》新增对决定终身监禁的贪污、受贿罪犯不得...
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罪犯的减刑,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监狱提出建议,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罪犯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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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提请减刑、假释,应当由分监区召开全体警察会议,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结合罪犯服刑表现,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由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减刑、假释建议,报送监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部门审查。 分监区、直属分监区或者未设分监区的监区的集体评议以及监区长办公会议审核情况,应当有书面记录,并由与会人员签名。 第八条监区或者直属分监区提请减刑、假释,应当报送下列材料: (一)《罪犯减刑(假释)审核表》; (二)监区长办公会或者直属分监区、监区集体评议的记录; (三)终审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历次减刑裁定书的复印件; (四)罪犯计分考核明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和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一条减刑、假释是激励罪犯改造的刑罚制度,减刑、假释的适用应当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最大限度地发挥刑罚的功能,实现刑罚的目的。 第二条对于罪犯符合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减刑”条件的案件,在办理时应当综合考察罪犯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原判刑罚及生效裁判中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交付执行后的一贯表现等因素。 第三条“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认罪悔罪; (二)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 (三)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四)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一条对减刑、假释案件,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高级人民法院在收到同级监狱管理机关审核同意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三)对被判处有期徒刑和被减为有期徒刑的罪犯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服刑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在收到执行机关提出的减刑、假释建议书后一个月内作出裁定,案情复杂或者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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