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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与董事会之间的差异

2024-12-17
股东会:股东会是公司的决策机构,负责以下职权: 1.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4.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5.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 修改公司章程。 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由三人至十三人组成。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以下职权: 1.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3.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 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 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 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四条和第五十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分别由全体股东和全体股东组成,董事会和执行董事分别负责公司的日常管理和决策工作。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至十九人。 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本法第四十五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 本法第四十六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八条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四条国家根据抢险救灾、疫情防控或者其他需要下达国家订货任务、指令性任务的,有关民事主体之间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权利和义务订立合同。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发出要约义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发出合理的要约。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有作出承诺义务的当事人,不得拒绝对方合理的订立合同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六条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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