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寻衅滋事案辩护要点应当重点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事人寻衅滋事的作案动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对造成的后果的赔偿情况来进行...
寻衅滋事案辩护要点应当重点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事人寻衅滋事的作案动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对造成的后果的赔偿情况来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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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从这四点进行辩护: 1、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体构成要件。 2、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3、被告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4、从犯罪情节上来看,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尚不构成犯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许控制: (一)随意殴伤别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谩骂、恫吓别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许恣意损毁、占用公私资产,情节严峻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捣乱。形成公共场所次序严峻紊乱的。纠集别人屡次实施前款行为,严峻损坏社会次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能够并处罚金。
寻衅滋事认罪悔罪辩护词的作用是可以为当事人来求得一个从轻处罚的机会,当然在这个辩护词书写的时候,也需要注意一些基本的格式的问题,这样的话格式清楚才能够给法官留下一个好印象,但最重要的还是他的内容。20xx年11月7日15时许,被告人王xx出于朋友义气,加上法律知识淡薄及无知,在其他两名被告人胡xx、孔xx与两被害人产生后参加打架。在打架过程中,三被告人共同造成了两被害人损伤,程度为轻伤,并共同毁坏及轿车造成人民币损失9873元。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他们构成共犯。从被告人王xx的主观因素来看,其并没有故意毁坏他人财物的故意。他们当时只是想找两被害人讨一个说法,双方一言不合后,双方都动了手。(现已无法查明是谁先动的手。)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人王聪没有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其出于朋友义气,参加打架的行为其行为应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特征。寻衅滋事罪是指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随意骚扰,等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在本案件中,被告人王xx等人的行为实际侵犯的是社会的秩序,而非他人的财产所有权。设想一下,被告方都是一帮年轻人,因琐事发生打架行为。这样的环境,与寻衅滋事罪的发生的环境是一样的。
寻衅滋事案辩护要点应当重点从寻衅滋事的犯罪事实、当事人寻衅滋事的作案动机、造成的后果、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认罪态度和对造成的后果的赔偿情况来进行,具体情况下,应当与辩护人进行协商沟通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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