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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合同失职被骗罪的构成: 1、本罪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七条【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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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的要件: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权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只有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才能构成本罪;主观方面是过失。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具有三方面的特征: 1.构成本罪人员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 2.上述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这里的“严重不负责任”在实践中表现为各种各样的行为:有的粗枝大叶,盲目轻信,不认真审查对方当事人的合同主体资格、资信情况;有的不认真审查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货源情况;有的销售商品时对并非滞销甚至是紧俏的商品,让价出售或赊销,以权谋私,导致被骗;有的无视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擅自越权签订或者履行经济合同;有的急于推销产品,上当受骗;有的不辨真假,盲目吸收投资,同假外商签订引资合作协议等。 3.构成本罪还必须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包括造成大量资金、财物被诈骗;因为被骗,对方根本不会付款或无法供货;工厂濒临破产倒闭等。具体标准应当通过司法解释来规定。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负责人,在签订合同、履行合同的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而受到欺诈,如果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嫌疑,应立案诉讼:(1)国家直接经济损失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2)相关公司破产、停业、停业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执照和营业执照,被命令关闭、撤销、解散的;(3)其他造成国家利益严重损失的情况。金融机构,从事外贸经营活动的公司,企业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100多万美元的外汇被骗,或者汇款1000多万美元的,应该立案起诉。本条规定的欺诈是指对方当事人的行为有欺诈的嫌疑,对方当事人已经被人民法院判定为欺诈犯罪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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