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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判断目标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
有明确规定的,只是国有企业股权转让,应当经国资委、政府等监管部门批准,且应当进行资产整体性评估。否则,难以找到一个定价的依据。外商独资企业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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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股权转让一般不需要评估,当事人如果觉得有评估必要的,可以进行评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必须。根据《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三)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五)产权转让;(六)资产转让、置换;(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八)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九)资产涉讼;(十)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十一)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十二)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抵债;(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事项。第八条企业发生第六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其产权持有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扩展资料:国有股转让的要求:根据《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及国资委、财政部颁布并于2004年2月1日实施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有股权转让应符合以下要求:①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有利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的战略性调整,可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②交易股权权属清楚;③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④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方式;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投资主体已经同意(全部国有股转让或部分转让股权使国家丧失控股的,已经取得同级政府批准)
国有股转让是否需要资产评估,应考虑以下因素: 首先,判断目标企业是否为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控股公司; 其次,判断股权转让是否会导致目标企业的重大问题。符合上述两点的股权转让需要资产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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