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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运营机构不得向招标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外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下载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潜在投...
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络地址和方法。依法必须进行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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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应当依法及时公布下列主要信息:(一)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二)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和主要技术要求;(三)招标代理机构名称、资格、项目负责人及联系方式;(四)投标人名称、资质和许可范围、项目负责人;(五)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签约时间、合同期限;(六)国家规定的公告、公示和技术规范规定公布和交换的其他信息。鼓励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公布项目完成质量、期限、结算金额等合同履行情况。
推行招标投标市场主体和从业人员信用制度。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建立招标投标监督服务网络,记载并公告人、招标代理机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成员等招标投标活动参加人的信用记录和违法行为及其处理结果。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查询,但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应当按照本办法和技术规范规定,向行政监督平台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接口要求,按有关规定及时对接交换和公布有关招标投标信息。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开放数据接口,公布数据接口要求,不得限制和排斥已通过检测认证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与其对接交换信息,并参照执行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五条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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