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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民警在查办酒驾过程中,需要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证据材料才能对酒驾者进行依法处罚:1。呼气酒精测试:要严格按照《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查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检查中发现机动车驾驶人有酒后驾驶机动车嫌疑的,立即进行呼气酒精测试,并将测试结果打印出来,由酒驾者签字确认。2。现场笔录:对酒驾的经过进行询问并做好笔录,酒驾者要签字确认笔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3。现场摄像拍照:对酒驾者和机动车等进行多方位拍照或摄像,有见证人的,也应当及时收集证人证言。上述材料中,重主要的证据材料是呼气酒精测试结果,酒精测试结果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不足20mg/100ml的,不给予处罚,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20mg/100ml不足80mg/100ml的,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处罚,达到或超过80mg/100ml的,必须进行抽血样送到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检测,按鉴定结果确定是否有危险驾驶罪的嫌疑,达到醉驾的标准,涉嫌危险驾驶罪,按刑法133条的规定,给予拘役1-6个月的刑罚。
醉酒驾车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驾驶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 一,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为:每100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80毫克。醉驾驾驶行为是触犯《刑法》的行为,应依法受到刑事处罚。醉驾驾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行为,出拘役并处罚金。《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GB19522—200 4) 3.4规定,醉驾驾驶行为是指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每100毫升80毫克的驾驶行为。《刑法》第一百三十条之一第二项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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