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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 (一)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 (二)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
1、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是指: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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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中承包人与分包人的连带责任是由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与是否违法分包没有关系,不因为属于违法分包,分包人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这些规定都强调的是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但这不等于说违法分包中,分包人不需要承担责任。而且这些规定清晰表明,承担连带责任的是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是首先要承担责任的,而不是连带承担责任。
建设工程承包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停止6个月至12个月的投标资格、降低资质等级或吊销资质证书,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到2%的罚款:(一)无证、越级承包工程的;(二)承包工程后又将工程转包、挂靠承包的;(三)伪造、涂改、转让、出借资质证书的;(四)招标投标中哄抬或不合理降低标价,串通投标的;(五)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六)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七)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省制定的有关技术指标、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八)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九)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违反本条例(四)项规定的,最高罚款不得超过20万元。
1、建设工程的违法分包是指: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单位的;分包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七百九十一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支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数个承包人。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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