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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
商标侵权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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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专用权人将其商标专用权作为投资手段进行投资经常采取的另一种方式是将商标权作价投资人股,其实质是将商标权的使用权及部分处分权一起交给了被投资方。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处分自己的注册商标,必须首先与被投资方协商一致。为切实维护被投资方的利益,商标专用权人应与被投资方签订长期的、独占或者排他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将商标权作价投资人股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解决商标专用权人与被投资方之间的股权争议。如果在商标专用权人撤资后,原被投资方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有权追究其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有本法第五十二条所列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之一,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处理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侵权人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 根据上述规定,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主要是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处以罚款。
人民法院一般商标侵权案件的处理采用民事制裁的方式。基于被侵权人行使的禁止请求权、损失赔偿请求权、归还不当利益请求权、恢复信誉请求权,人民法院可单独采用或合并采用以下办法: 1、责令侵权人立即停止侵害。可以销毁构成侵权行为的物品,拆除侵权行为所用的设备,收邀直接专门用于侵权行为的工具、模板等; 2、消除影响,恢复被侵权人的信誉,如责令被侵权人在报刊杂志上登载道歉声明等,以恢复被侵权人的商业信誉; 3、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办法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另外,被侵权人因调查、取证、聘请诉讼代理人或非诉讼代理人所花的费用,侵权人也应予以赔偿; 4、除上述主要办法外,人民法院还可以采取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没收非法所得、罚款或拘留等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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