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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抽查发现产品存在严重质量问题的,由生产企业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六十条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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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抽查企业可以拒绝接受抽查:(一)抽样人员少于2人的;(二)抽样人员无法出具监督抽查通知书、相关文件复印件或者有效身份证件的;(三)抽样人员姓名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符的;(四)被抽查企业和产品名称与监督抽查通知书不一致的;(五)要求企业支付检验费或者其他任何费用的。
检验机构应当将复检结果及时报送组织监督抽查的部门。国家监督抽查应当同时抄报企业所在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除第二十八条所列情况外,检验机构应当出具抽查检验报告,检验报告应当内容真实齐全、数据准确、结论明确。检验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其数据、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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