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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一、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的时候,必须查明以下内容: 一、事实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 二、其他责任。人民检察院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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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案件是否属于本院管辖。按照《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就不能提起公诉,而应该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证据是否随案移送;不宜移送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是否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决定是否起诉,需要确实充分的证据,因此,侦查机关或侦查部门移送案件时,应当将案件的所有证据一并移送,对不宜移送的证据,要附有不宜移送的证据的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 3、与犯罪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是否扣押、冻结并妥善保管,以供核查。对被害人合法财产的返还和对违禁品或者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的处理是否妥当,移送的证明文件是否完备,等等。 综上所述,检察院审查案件,从接到案卷材料到做出决定,期限是一个月。如果案件涉及重大、复杂的事项,检察院可以延长半个月。有时候,经过审查认定证据不全,检察院会退还要求继续侦查,这也是延长时效的原因之一。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期限是一个半月。遇有法定情况这个期限可以是变化的,符合延长期限规定的还可以延长。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九条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第一百七十一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约为一个月,重大案件或复杂案件一个月内无法完成的案件可延长半个月的审查期限。人民检察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结案,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结案的,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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