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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上疫情后如何确认劳动关系?

2021-10-24
疫情流行期间劳动关系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一、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患者、疑似患者、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时,分别顺延到员工医疗期满,医学观察期满,隔离期满或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二、企业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时,可与员工协商调整报酬,轮流休息,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岗位,尽量不裁员或减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领取稳定工作津贴。企业停产在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员工的工资。超过工资支付周期的,员工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支付给员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三,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终止时效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相关法规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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