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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规定,公司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不限制股...
自己不知情成为股东可以在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要求更正。 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显然是对方违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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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不知情成为股东可以在提供有关资料的情况下要求更正。在不知情下,成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显然是对方违规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以取得公司登记,可以要求对方主动改正,如对方不予理会,可以向工商局举报并申请撤销公司登记,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撤销之诉并要求赔偿损失。
股东知情权行使可以通过查阅、复制公司章程等方式行使。具体的流程如下: 1、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 2、公司提供相关材料后,依法行使知情权。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股东知情权行使方式: 1、公司主动呈递和备置。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等文件主动备置在公司。 2、股东主动查阅。股东可对大部分文件主动查阅。 3、股东主动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纪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等文件可进行复制; 4、股东向有关人员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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