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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争议的行政复议的争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对行政监督部门的投诉处理决定不服或者行政监督部门逾期未做处理的,招投标行政复议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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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成为行政复议机关的有哪些这个问题的解释 (1)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法》第13条规定:“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国务院一般不能作为行政复议机关报,但《行政复议法》第14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 (2)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关于市直机关招聘行政复议, 据《行政复议法》和《海关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海关行政复议案范围十分广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海关作出的以下各类具体行政行为都可申请行政复议:(1)对海关作出的罚款,没收货物、物品、运输工具,追缴无法没收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的等值价款,没收违法所得,暂时停止或者取消给予特定减免税优惠,暂停或者取消与办理海关手续有关的经营资格,暂停报关员的执业或者吊销报关员的执业证书及其他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2)对海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3)对海关作出的扣留、封存、冻结财产及扣留、封存账簿、单证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4)对海关作出的责令退运进出境货物、物品等行政决定不服的;(5)对海关作出的收取保证金、保证函、抵押物、质押物等的决定不服的;(6)对海关作出的有关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7)对海关关于该企业的分类以及按该分类进行的管理决定不服的;(8)认为海关违法收取滞报金、监管手续费等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9)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海关依法颁发资质证、资格证、执业证等证书,申请海关依法审批、登记有关事项,或者申请海关办理报关、查验、放行等海关手续,海关没有依法办理的;(10)申请海关履行法定职责,海关没有依法履行的;(11)对海关在完税价格审定、税则归类、原产地、税率和汇率适用,缓征、减征或者免征税款,税款的征收、追缴、补税、退税,征收滞纳金,从银行账号划拨税款,拍卖或变卖财产抵缴税款及其他征税行为有异议(纳税争议)的;(12)认为海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海关的上述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针对招投标什么行政复议的解答,一般争议的行政复议,是指招标投标的民事主体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行政行为违法,向行政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的一种制度。 (1)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的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提出招标投标争议行政搜索复议的申请人,有可能是招标人、投标人,也有可能是被处罚的相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2)招标投标争议行政复议申请的提出和管辖行政复议的申请人认为招标投标监督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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