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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民办学校法人变更 需要提供的资料1、法人代表(举办者)的变更 (1)举办者书面申请书 (2)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书面意见 (3)学校财务清算报告(写明清算之日前、后债务应该谁负责, 并双方签字、按手印) (4)学校财务清算审计报告 (5)发布该学校债权债务申报登记公告的凭证 (6)双方身份证复印件(并双方到场),新的举办者工作简历(单 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及营业执照复印件),转让合同。 (7)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8)新的学校章程 (9)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10)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2、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 (1)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书面申请书 (2)与办学层次、类别相对应的材料 (3)新的学校章程 (4)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5)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6)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3、民办学校校址的变更 (1)举办者书面申请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2)房产证、质量检测合格证、消防合格证、土地证、租赁协议、 室内装潢空气质量检测合格证 (3)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 (4)民办教育机构变更主要登记事项备案表 (5)委托书及经办人身份证
关于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方法: 各有关民办非企业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条“民办学校应当具备法人条件”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施行前,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登记为合伙、个体形式的民办学校,具备法人条件的应当变更为法人形式,申请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 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 (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以上表格一式一份。 申请和办理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程序 1、民办学校在提出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前,应当告知债权人、债务人。债权人、债务人对民办学校民事主体资格变更无异议的,民办学校方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2、民办学校向我局提交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的全部材料。 3、我局对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条件的民办学校,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并在网上进行公告。
直接去工商部门办理变更即可,申请民事主体资格变更,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 (二)民事主体资格变更申请书(格式样本见附件2); (三)经业务主管单位核准的民办学校章程并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七)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 (八)社会审计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开办资金需变更的); (九)民办学校移交财产协议书复印件(格式样本见附件3); (十)原《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登记证书》正、副本;(十一)登记管理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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