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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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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其监护人可以由以下人员担任: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兄弟,姐妹; (3)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如果是成年子女,其监护人应由配偶担任。在没有配偶或配偶没有监护能力,被撤销监护资格的情况下,由于父母是监护人,如果父母没有监护能力,则由以下人员担任监护人: 第二,其他近亲属。 第三,其他个人或组织愿意担任监护人,但必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批准。
小孩监护权变更了父母不再有监护权。因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导致小孩监护权变更的,法院会撤销监护人资格,父母不再有监护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六第一款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者与未成年人关系密切的、愿意承担监护责任,又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其他亲属和朋友作为监护人。 若无上述法定监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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