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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安置房申请条件(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成都市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2)已...
申请公共租赁住宅应满足以下条件:(1)当地无住宅或住宅面积低于规定标准(2)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3)申请人为外来劳动者的,当地稳定就业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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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置房申请人、共同安置房申请人均具有本市户籍。 2、安置房申请人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下同)累计缴费5年以上,或者安置房申请人依照《市人才认定办法》经认定为人才且按规定参加本市社会保险累计缴费3年以上。 3、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在本市未拥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在安置房申请受理日之前5年内未在本市转让过自有住房。 4、申请人、安置房共同申请人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5、此外,年满35周岁的单身居民符合本规定条件的可以个人名义提出轮候安置房申请。
【申请安置房】 住房困难户可申请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无房户或人均居住面积不足30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符合“一户一宅”政策,可申请政府安置房:一对夫妇(含单亲家庭二人以上,包括二人)为主要成员组成的家庭;无直系亲属的单身;二个以上成员的家庭,其中至少一人已成年;经房屋鉴定机构鉴定的危险等级属C级或D级的危房。计算人均居住面积时,无合法手续的部分应计算在内。 2003年8月1日全市取消农业户口后迁入的原为城市户口的人口不得认定为安置人口。 按人均50平米计算 每户家庭按人均50平方米享有安置房配售面积,所配售的安置房总面积按超过享有配售面积最小的原则控制,超过部分面积按商品房价格购买。 村民拥有的旧房,经承诺无条件自行拆除,将原使用的旧宅基地交还村(居)委会重新安排使用,其有合法手续的建筑面积部分实行“拆一换一,不计差价”。 拥有旧产权证的村民,国土房产部门在为其办理安置房产权证时,须同时撤销旧的土地或房屋权证。 安置房的定价参照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并结合拆迁安置重置价制定。
安置房申请条件: 1、在所在城市城区内集体土地上,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土地储备项目、区级以上(含区级)重点建设项目用地和招商引资项目用地上按照市人民政府《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规定进行征地拆迁的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其户口在拆迁所在地,并自愿居住安置房和符合拆迁分户条件的住户。 2、符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城市规划区内集体土地上村民自住房屋集中建设规划和管理规定的通知》规定的D级房屋,按城市规划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且自愿按成本价购买规定面积安置房的住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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