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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包养小三证据时要注意的问题:(1)避免侵权行为 比如:闯入他人住宅、偷拍等行为,所取得的证据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但同时侵犯了公民的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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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一般是静态的、片断的。实物证据是人们无法与之相互交流的“哑巴证据”,它如实地记录下客观发生的事实却不能主动地向人们展示,只能通过科学技术和实践簪簿用人的语言对其进行翻译和解读,这同时说明实物证据与案件客观事实的关联性不如言词证据那般明显;而且,由于除视听资料以外,实物证据一般只能反映案件事实的一个片断、一个侧面、一个环节、一个场景等,而不能像言词证据那样能反映案件的全貌。因此,在对实物证据的运用中就要着力揭示实物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并注意把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结合起来使用。 2、实物证据的种类和范围与人类的认识能力密切相关。实物证据要靠人去收集和提取,它承载的证明信息要靠人去揭示,因而人类的认识能力直接决定实物证据的适用范围和证明的准确程度。司法实务中的某一个具体的证据,要么属于言辞证据,要么属于实物证据,绝不可能既属于言辞同时又属于实物。通过的详细解答,大家此时都应该知道在收集言辞与实物证据的时候需要注意哪些了吧。如果你对此还有疑问的话,可以联系网站的专业律师来帮助你解决。
医疗事故案件是一种专业性、技术性很强的案件,其证据涉及大量的医学科学知识,因此,办理医疗事故案件的司法人员应具备一定的医学知识,对于办案中碰到的一些复杂疑难的医学问题,应当及时向有关专家请教。在收集证据过程中,还应注意运用各种现代科学技术手段,以提高办案工作的质量和效率。同时,收集证据要严格遵照法定的程序,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另外,还应当注意保护当事人(包括被告人和被害人)的各种合法权利。例如,对被害患者的隐私不能随意泄露,以避免造成对其不应有的伤害。医疗事故案件中,除了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及专家鉴定结论之外,还需要注意收集以下几方面的书证或物证:1.门诊及住院病历。门诊病历是患者来医院就诊时最原始的证据材料,上面记载了病人的主诉、医生的查体、诊断及最后的处理意见等。住院病历包括病程记录、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抢救结束后补记的病历资料等。门诊及住院病历是病情发展和医疗活动的真实记录,是认定医疗过失的重要依据。2.化验单及各类检查结果。化验单以及各辅助科室的检查结果,如心电图、脑电图、B超结果、X片等,这些资料是医生诊断时的重要参考,对于认定医疗事故也具有很大价值。3.处方、药品及药品包装袋。有的医疗事故是由于医务人员用错药、发错药导致的,而患者当时所服用药品的处方笺的底方及其复印件、剩余药液及药品包装袋等,在此类案件中极具证明力,故患者及其家属应注意保存。4.手术中的切除组织。手术中切除组织是证明有关手术失误的最重要的证据之一,如有条件,应尽可能保存。5.输血、输液反应的剩余液。因输血、输液反应而引起的医疗事故在实践中占有相当比例,这些案件中最重要的证据就是剩余液,故患方在输血或输液发生后,应注意保存静脉点滴剩余液和剩余的血液。死者尸体。对于导致患者死亡的医疗事故案件而言,死者尸体是最有力的证据。因此,对那些死因不明的案件,应尽量动员患者家属及时进行尸检,以查清医方对患者的死亡是否负有责任。上述有关医疗事故案件的证据,有的保存在患者手里,如门诊病历及门诊X光片、CT片等,但更多的则被医院以档案形式所保存。司法人员在调查取证工作中,应尽可能取得患者和医疗单位的配合和支持。在医疗事故案件的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往往引用一些医学文献资料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关于医学文献能否作为定案证据,其在证据法中的性质、类别和作用,在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无明确规定。从国外来看,将医学文献作为诉讼证据使用,已成为医疗事故诉讼中的一个趋势。例如在美国,已有相当数量的医疗事故案件采用了《美国医学会医疗数据指南》等规范资料作为证据,包括原告用以作为指控的证据以及被告用以作为免除责任的证据。医学文献的证据价值日益受到法律界和医学界的重视。我国亦有学者指出:对于医学同行中已经达成共识的理论、观点,可以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相当于书证(这一说法是否恰当值得商榷),但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查证属实,必须与其他证据材料,包括其他学者著作中的观点相一致,才可作为定案依据。如果仅仅是个别学者的学术观点,或者是与其他学者的观点、文献内容有较大出入的,法院可以不作为定案的依据。
工伤事故发生后留存、收集重要证据要注意以下六个方面: (一)现场和书证的保存。 1.一旦职工发生工伤事故,其亲属或同事应当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第一现场。 对于可能迅速消失的物证或者现场,如果不适合或者不方便申请证据保全或者证据公证的话,可以通过录像、拍照等方式来保护现场,或者邀请目击证人对物证和现场进行见证,制作见证笔录。对于物证和现场的录像和拍照应当尽量详细和全面,以免遗漏或疏忽有关的事实或者细节,造成证明力的降低。例如,对工伤职工受伤的部位进行不同角度、不同比例的拍照,以便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受伤情况。当事人在邀请见证人作证时,应当尽量邀请那些社会评价比较高、社会影响好的人来见证。当然,如果当事人对于现场的环境和人物并不熟悉,或者在场的人不愿意配合见证的,应当及时寻求有关行政机关的帮助,比如通过报警请求公安机关到现场调查,以便保存证据。 2.送医治疗的,最好送往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有协议的医院治疗,如果路途太远、情况紧急,可以就近治疗,但最好能够及时转院治疗。 治疗期间,如果是单位支付治疗费用,单位会要求保留相关的医疗票据,但职工应当要求一份复印件,以备后用。如果是职工自行支付医疗费用,则应当在结算费用的时候,仔细阅读病历、手术记录、检查报告、诊断证明、住院记录等文件的内容,包括核实其登记的工伤职工的姓名、身份证号码、性别、单位、入院陈述等内容是否有误;若有误,应当及时指出,要求医院重新出具,或者进行修改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医院公章。在劳动仲裁和诉讼阶段,职工往往需要到就诊过的医院复印病案材料。在复印资料的时候,应当尽量复印齐全,并要求医院在每张复印件上加盖印章。(二)确保证人证言的法律效力。(三)保存好劳动关系方面的证据。(四)保存好有关录音或其他视听资料。(五)查阅复制书证的注意事项。(六)收集工伤事故证据的原则和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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