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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鸡是国家三级保护动物。刑法处罚的猎杀保护动物行为仅限于国家一、二级保护动物,不包括三级保护动物。因此杀死国家三级保护动物不构成刑事犯罪,但...
根据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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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使得随身携带三刃木、日美之类的卡锁式水果刀都涉嫌违法;如果带进火车站、飞机场之类的公共场所,就有可能被处以拘留。所以我认为这条规定是可以改进的。 在目前的情况下,以火车站为例,携带三刃木、日美之类小型刀具的旅客不在少数,其主观没有违法故意,客观尚未产生任何不良后果,我认为处以拘留过重;其次,行政拘留案件办理程序较为繁琐,审批需要的权限较高,办理案件及执行处罚耗费的警力多、时间长,使得实际工作中难以执行,造成法律空文和选择性执法现象。 现行公安部的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也已经比较陈旧了,不实用,也应当修改了。 我认为执法问题和条文问题不能割裂开来看,如果认定标准明确、实际,法定处罚起点较低,执行可能不会像现在这样困难而充满争议。 法律的规定应当明确清晰,而且能够被严格执行,否则不成其为法律。法律和社会脱节,说明要么是社会有问题,要么是法律有问题,必变其一不可。 还有一个具体问题,就是安检发现、旅客尚未携带刀具进入候车室或候机厅的情形,是否属于已经进入公共场所,目前在法律上似乎是不明确的。据我所知,有的车站派出所按照未进入公共场所执行,有的车站派出所则按照已进入公共场所执行,较为混乱。如能在法律上明确为否定最好,则一般可适用警告或罚款,较为实际。 所以我认为:第一,应当修改管制刀具认定标准,使之更符合当下的实际情况,更清晰明确,便于适用,个人考虑明确排除刀刃较短的小型生活用卡锁式刀具;第二,明确在安检时查获的情形不视为已进入公共场所;第三,明确查获后主动放弃者不予处罚。
抢劫属于刑事犯罪,除了个别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形的。刑法第263条抢劫有治安处罚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对70岁以上老人的规定”: (1)第二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老人治安处罚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2)第十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罚款; (三)行政拘留; (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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