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建设工程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
项目附属绿化工程未达到本条例规定的绿化用地标准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前,应当征求绿化...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城市中的树木,不论其所有权归属,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一)城市公共基础建设需要的;(二)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通行的;(三)对人身安全或者其他设施构成威胁的;(四)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情形。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向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砍伐。
项目应当安排附属绿化用地,其绿地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改建的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改建前比率超过百分之二十五的,改建时不得低于原有标准;(三)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所)、机关、团体、公共文化等单位,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四)公园不得低于百分之七十;(五)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六)工业企业、交通枢纽、仓储、商业中心等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七)经环境保护部门认定的产生有害气体及有污染排放的企业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八)其他工程建设项目或者单位附属绿地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属于旧城改造的,前款规定的比率可以降低百分之五。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和历史街巷内进行建设活动,不得减少原有的绿地面积。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行修订,并对城市绿化保护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监督和指导。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818人已浏览
3,787人已浏览
1,690人已浏览
322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