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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主要内容和程序是什么

2022-03-02
《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社会办养老机构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四条社会办养老机构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第五条依据《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意见》(哈政综〔2008〕55号)和《哈尔滨市动员社会力量加快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意见的实施细则》(哈民政发〔2009〕77号),老年公寓享受政府相关优惠政策。对社区养老服务点的优惠政策由各区、县(市)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自行确定。第九条养老服务连锁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各成员单位在自愿前提下联合;(二)连锁机构的管理者为注册登记的老年公寓;(三)连锁机构的管理者拥有必要的资金,按照连锁机构的床位数计算,资金不少于2000元/床;(四)连锁机构的管理者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完备的连锁机构管理制度;(五)统一名称、统一标识、统一管理模式和服务规范;(六)每个成员单位服务场所的房屋建筑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设置的床位数不超过20张;(七)各成员单位的服务场所及消防、卫生等条件要求参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第十四条申办人申请筹办老年公寓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及可行性研究报告;(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材料;(三)拟办老年公寓资金来源的证明材料;(四)拟办老年公寓使用场所的证明材料;(五)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筹办的老年公寓具备开业条件,应向区、县(市)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书;(二)《黑龙江省社会福利机构审批表》;(三)服务场所权属证明或租赁合同;(四)机构章程和规章制度;(五)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名单、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服务护理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六)若开设医疗护理、康复训练等服务项目,而本老年公寓无医疗执业资格,需提供与医疗机构签订的长期合作协议;(七)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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