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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的食品安全年度监督管理计划,应当包括食品抽样检验、餐饮具抽样检验和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监督管理等内容。...
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承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职责,负责餐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日常卫生监督管理工作、食品安全风险监测、食品安全地方标准制定、食品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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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利用废纸、废塑料、废橡胶、废纤维等有害物质为原料,生产直接接触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工具、设备等食品相关产品。
食品摊贩经营不符合本办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由区县(自治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照第八十六条规定给予处罚。
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区县(自治县)质量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生产加工要求不符合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的;(二)生产加工散装食品未在其容器或者外包装上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的;(三)未向社会公开承诺食品安全的;(四)生产加工本办法禁止生产加工食品的;(五)向食堂、连锁经营的集中交易市场销售食品的;(六)接受委托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七)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出坊检验的;(八)开业、停业未按规定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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