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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子公司在信息披露及报告方面包含哪些制度

2022-09-01
1、控股子的负责人是子公司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控股子公司发生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当在当日向公司董事会秘书通报并报送相关的书面文本和决议文件,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属于应披露的信息。2、控股子公司研究、讨论或决定可能涉及到信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控股子公司在作出任何重大决定之前或实施宣传计划、营销计划等任何公开计划之前,应当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征询董事会秘书的意见。3、控股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操纵股票交易价格。1、根据《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视同为本公司发生的重大事件。2、根据《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规定,建立信息披露及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明确控股子公司的内部信息披露职责和保密责任,以保证本公司信息披露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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