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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没有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国家不予赔偿。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的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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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的,受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期限,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按照上一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因此,非法采取拘留措施的,应当按照非法拘留时间乘以上一年度国家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侵犯人身自由的国家赔偿金额。
如果上诉并改判了,那么是没有赔偿的。只有实际按错误判决执行刑罚才有国家赔偿。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一十六条被告人、自诉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有权用书状或者口头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被告人的辩护人和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可以提出上诉。 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裁定中的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提出上诉。 对被告人的上诉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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